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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11月17日 16:1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协调处理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审委发[2022]3号)、《包头师范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关于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直接受学校党委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学校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

(三)研究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审议审计重点工作计划总结、有关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五)审议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分类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的运用;

(六)审议内部审计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汇报重大项目审计结果及相关审计监督情况;

(三)提请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相关事项;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对审计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遇紧急情况或不涉及重大事项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审议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主任请假。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实施回避原则,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决议事项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由本人申请回避或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该成员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协调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应当通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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