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和《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作品等著作权成果,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等成果,以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为转让、许可、作价投资。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享有。未经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不得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同意第三方使用该成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管理及重大决策。
科技处负责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负责推进产学研合作;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年度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工作。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和人才评聘体系的完善工作。
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拟订协议(合同),经所在学院进行可行性论证及形式审核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拟转化的科技成果价格须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之一进行确定:
(一)协议定价;
(二)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三)拍卖;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第九条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学校网站公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转化方式、评估金额、拟交易金额和受让方信息等,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单项科技成果拟定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科技处登记备案后可直接转化;拟定价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拟定价格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拟定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校党委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以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由学校签订相应合同;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能够代表学校管理经营性资产的机构签订合同,两种方式均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后,扣除相关税费、学校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收益。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以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净收益中90%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5%用于学校成果转化管理与服务专项经费,5%分配给二级学院用于激励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五条 以作价投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股权按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团队)获得90%、学校获得10%的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作为技术中介方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技术中介方促成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可从到款经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额度作为技术中介报酬;由技术中介方促成的作价投资,可将学校作价投资入股所形成的总股权不超过10%的额度作为技术中介报酬。具体比例由成果负责人和技术中介方商议并和学校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所得收益可选择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分配:
(一)直接领取奖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入完成人银行卡;
(二)用作自立项课题经费,按学校横向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当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者。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泄露学校技术秘密,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者。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隐藏与需求方利益关系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者。
(四)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专用账户者。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并按照规定公示拟交易价格,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均须按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违反协议或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规定中涉及的相关收益和奖励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包头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附件
包头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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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型 |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其他: |
专利号/ 软著登记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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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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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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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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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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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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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简介 |
(序号,成果类型,名称,授权号,授权日期,证书编号,专利号,权利人,发明人,发明专利有效状态,成果简介) |
转化方式 |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
定价方式 |
□协议定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拍卖 □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
完成人声明及 收益分配信息 |
本人同意以下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违反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承诺该科技成果所涉及知识产权状态有效,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担保、许可、转让、共享等情况,无法律纠纷。如有材料虚假或违纪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如产生异议,保证积极协助处理。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收益分配 |
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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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受让方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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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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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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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
科技成果的全部完成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人与技术受让方(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是否存在投资、联营、参与管理或其他利益关系,如有,请具体说明。 □不存在 □存 在 何种关系 |
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科技成果转化 领导小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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