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一流学科”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搭建学科平台,组建学科团队,发挥教师教育和区域文化研究特色优势,加快向地方性、应用性发展方向学科转型,形成一批一流学科和特色学科,切实提升学校教育综合实力和学科竞争力,为实现成为在自治区内外有一定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研〔2022〕1号)、《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推进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的总体方案》(内政办发〔2016〕57号),落实《包头师范学院“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学校发展目标定位为依据,构建以基础学科为支撑、以优势特色学科为牵引,积极发展应用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优化学科建设途径,打破学科壁垒,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施差异化发展策略,争创自治区一流、国内有影响的学科,扩大学校的影响力,带动学校办学质量和层次的整体提升。
第二条根据学科优势特色和发展需求,学校对学科建设实行分类支持和管理。根据学科发展水平,分别实施学科铸峰计划、学科攀登计划、学科夯基计划。
学科铸峰计划:目标是争取建成自治区一流、国内有影响的学科,培育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
学科攀登计划:目标是培育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
学科夯基计划:目标是建设现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学科铸峰计划、学科攀登计划、学科夯基计划要着眼于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建设一流师资队伍、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技术研发实力、传承创新优秀文化、推进成果应用转化等方面成为学科建设的典范。
第四条具体目标与任务:
(一)建设一流师资队伍。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强化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引领作用。逐步打造科研水平较高,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科队伍,要把培养优秀年轻学术骨干作为学科队伍建设的核心工作,力争培养一批在区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科研骨干。
(二)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推动我校人才培养工作实现新一轮跨越式的发展。稳步递增研究生年招生规模,优化研究生培养结构,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专门人才的需求。积极推进实践教学、案例教学研究,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
(三)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在科研方面,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够承担自治区级、国家级科研课题,或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或实践问题,学术水平在自治区或国内领先。在相关研究领域有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论文发表和学术著作出版,并尽可能取得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应用开发前景的科技成果。学科发展必需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配件耗材、图书资料等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使用率有明显提高。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宽松的创新环境,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层次高、影响大。
(四)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瞄准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需求,结合我校优势特色,实施协同创新战略,加强高水平科研平台与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努力争取建设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创新团队,有效提升科研平台凝聚人才、引领创新驱动,支撑学科发展的能力。
(五)着力推进成果转化。深化产教融合,着力提高科研成果对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率,切实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移与产业化链条,推动健全市场导向、社会资本参与、多要素深度融合的成果应用转化机制。强化科技与经济、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增强学校创新资源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打造具有地区特色和一定影响的新型高等学校智库,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贡献力量。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学科铸峰计划申报条件:
(一)能够体现我校的发展方向和办学特点,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已经形成相对稳定、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方向已处于自治区先进水平或本学科发展前沿,争取建成自治区一流、国内有影响的学科,并培育成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
(二)拥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团队成员要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活跃的学术思想、治学严谨、勇于创新,所有成员必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进取心。
原则上学术团队的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
(三)有3个或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富有特色并具有良好的研究积累和发展潜力,能结合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和产业等发展需求。在有关研究方向取得了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具有领先性和前沿性;具有较高级别的科研课题和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并在同类学科中具备承担重大、重点科研课题的竞争能力。
(四)基本具备学科发展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试验场地、实习基地等教学及科研基本条件,有健全的学科管理制度,有较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基础。
(五)承担了相应学科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了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或曾获得过自治区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学科攀登计划、学科夯基计划的条件参照学科铸峰计划条件确定,其条件与学科铸峰计划相比主要是程度上的差异。其中,学科攀登计划经过培育成为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夯基计划经过建设夯实现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学校下发学科建设项目申报通知,相关学院在自评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后申报。学校组织专家评审,产生拟建设学科,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确定建设名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一般每3年组织一次申报,学科建设周期为3年。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第九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平台条件建设、学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
(一)学科平台条件建设。包括学科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学科平台的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支出。
(二)学科队伍建设。包括学术带头人培养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三)科学研究。包括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四)人才培养。包括提升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意识、研究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对外派出学习等方面的支出。
(五)学术交流合作。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及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学校、学科依托学院要加强对学科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确保支出进度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虚报。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的财经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上级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科依托学院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各类学科进行绩效考评,实行中期评估、结项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适时进行各类学科的中期评估和结项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为:学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进步幅度,包括主要研究方向取得的进展,以及阶段性或标志性成果;学科团队、学科研究、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情况等;自治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发挥的示范、辐射作用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等;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第十三条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通过验收的学科视为合格,后续经费足额拨付。未能通过验收的学科视为不合格,责成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学科,视情节减拨、停拨学科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结项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视具体情况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中期评估和结项验收按照学科自评、专家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学科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