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与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健康、规范发展,提升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规定,结合包头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校是非学历教育办学主体。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各办学单位(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起政治把关作用。学校负责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
第六条 学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校基层教学行政组织和基本教学实体,可按照自身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的发展布局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按照学校相关程序积极拓展本学科领域内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必须规范,严格遵守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项目主办单位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项目责任人,落实岗位职责,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条 学校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学校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及与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或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出让办学许可和办学资质。严禁各二级学院、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冒用包头师范学院名义进行办学;校内各部门不得为各类社会办班和办学提供教室、宿舍、场地和设施。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积极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办学单位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应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熟悉非学历教育业务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教学评估,保证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 非学历教育全程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意识形态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在非学历教育过程中需要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开展非学历教育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 项目归档
第二十一二条 各办学部门要各自做好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办班结束后及时将办班资料,如项目合同、培训方案、学员名单、考勤记录、成绩登记表、结业证明发放登记表等材料在本单位归档备查。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批准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必须凭学员证进校学习。学员证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项目主办单位按项目实际报名参加人数填写《包头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学员证登记表》,向继续教育学院领取学员证,学员证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核盖章,并报送保卫处备案。项目结束后,学员证由项目主办单位统一收回交继续教育学院注销。
第二十四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学习结束并符合结业条件,可颁发结业证书。结业须具备的条件和结业证书颁发程序: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教学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或考查须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推迟结业。
(三)经所学专业学院结业鉴定合格,并由所在学院院长在鉴定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将符合结业条件的学员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继续教育学院,并附学员成绩单、学员登记表(鉴定表)、学费票据复印件。
(四)继续教育学院对所有符合结业条件的学员进行复审,并报学校领导同意后,颁发统一制式的包头师范学院结业证书。
(五)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六)学员结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开具结业证明书。
(七)凡未按规定程序颁发的结业证书,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办学单位不得自制证书(证明)。
第八章 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单位需发布项目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收费项目与标准、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刊播。
第二十六条 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刊播的内容以经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增加与删减,严禁发布与审批内容不相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不得包含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特别是不得混淆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性质。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相关标准支付。
第十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条 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条件。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三十一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三条 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和自治区、包头市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