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委托研究、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类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各立项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贯彻尊重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合作双方通过项目合同(协议)书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学院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项以及合同审批、签订和管理等工作,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包头师范学院的名义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学校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横向科研合同签订前,二级单位应对合同条款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经费支付及使用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验收标准、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以及执行责任、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核查。二级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研究工作,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和经费监管责任。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合同要求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组开展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及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经费支出、结项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验收工作。学校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审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
(一)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统一以学校名义签订,以技术合同(协议)为立项依据。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技术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初步审核同意后,交科技处审核,并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上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学校公章。
(三)合同(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涉密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
(四)凡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项目研究经费必须打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五)合同(协议)生效后,该项目正式立项,科技处根据所签订合同(协议)纳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一)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合同;
(二)涉及以学校资产作为抵押物或以学校为担保人的合同;
(三)有损学校利益的,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合同(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切实履行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任务,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研究内容和工作进度,认真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二)合同(协议)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报科技处备案。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责任性违约并需赔偿违约金或经济损失时,须明确违约的主要责任者,原则上“谁违约谁负责”。若是非责任性违约,由各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我校课题组违约,应付的赔偿金及法律等相关费用在横向课题到款额内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组自负。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和鉴定
(一)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横向科研合同的约定,按期办理结项手续。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项:
1.通过验收、鉴定的;
2.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3.合同有效期满后一年内,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4.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科技处备案。
(二)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将有关技术资料交科技处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成果转化。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创新性成果,需要申请专利或成果鉴定的,按有关法律和合同(协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依照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按合同约定汇入学校财务账户,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入账后,按入账经费总额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税及附加税的收取按照国家相关税收规定执行,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按学校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 劳务费以及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学校鼓励项目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购买仪器、设备。所购仪器、设备按合同约定执行,涉及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委托方同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但所购仪器、设备必须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验收手续,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组享有优先使用权。
绩效支出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统筹安排、发放。绩效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绩效支出具体分配方案和发放办法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学校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牵头,项目组成员协商确定,经所在部门核批后、报学校科技处备案实施。
其他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施工费、租赁费、维护费等。
项目结余经费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业务费中的外协费实行审批审核制度。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书以及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所在单位、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办理。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禁止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包头师范学院横向服务社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包师发〔2012〕6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新下达的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