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规范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处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机构性质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直接接受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办理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协调配合等具体事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四条 组织研究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审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具体措施,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 提出学校审计工作计划总结、重大政策措施等事项,综合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审计规范性文件、制度和措施的建设。
第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组织开展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查检查。
第七条 研究办理有关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相关报告,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请示报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
第九条 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承担召开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各项准备工作,整理会议文件资料,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和情况上报。
第十一条 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工作部署和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成员部门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应及时报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