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土地、房产管理,充分、合理利用现有房产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土地、房产、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占用、建设、改造和拆除。
第三条 学校的土地、房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土地及房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资处统一管理各部门办公用房(包括:会议室、资料室及其他用房)的配备,办公用房的配备标准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房产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学工部、图书馆等)可对其授权管理的房产资源(包括:教学及生活用房)进行调配使用。
第五条 部门用房先提出申请,经国资处或房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房产,不得将本部门使用的房产擅自出租、出借和用于办班及经营活动等,违者按照包师字[2012]29号文件第六条执行。经批准出租、出借的房屋、场馆收取的租金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应上缴学校的收入。
第七条 各部门要爱护使用房产,不得损坏,不得随意改变房产原有结构和功能;如确需改变的,需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国资处,由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和个人禁止利用学校房产从事非法活动及存放危险品。
第九条 各部门教职工离岗及退休后,应及时退交其工作用房,由国资处及部门进行调配使用。
第十条 新建房屋投入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维修与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后勤处,由后勤处与施工方协商维修事宜。
第十一条 房屋竣工后,国资处依据后勤处及财务处提供的数据,及时办理房产入账手续;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房产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