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借款管理,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借款范围及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借款是指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转向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暂时垫付并尚未结算的款项,主要包括预付的工程、货物等款项,预借的差旅费、周转金、备用金及其他借出款项。
第三条学校正式聘用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可申请办理借款。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人一借,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借款单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四条借款人和审批人对借款共同负责。
1、借款人必须为学校正式聘用职工,审批人必须为借款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
2、借款人对借款的用途、报销、偿还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负责确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三章 借款程序、审批及期限
第五条借款办理程序:
1、各单位必须在核定的预算经费限额内办理借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业务。
2、办理借款业务,须由经办人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借款单”,并由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3、凡符合学校招投标规定范围和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的业务,须在完成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应程序之后,凭合同办理借款。
4、预付工程款、预借仪器、设备、材料等款,在财务处办理借款时需出具合同,并依照合同办理借款。
5、借款支付必须符合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由银行转账结算的不能支付现金。
第六条借款审批
个人借款5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签字,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还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还须经主要校领导签字。
备用金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财务负责人复核签字。
第七条还款程序及期限
1、借款人必须及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及时报账和核销借款。因故未使用借款的应及时办理借款退还手续,不得挪作他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结算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延长报账结算期限。
2、周转金、备用金借款在每学期期初办理借款手续,学期末必须归还。部门因故更换负责人,须由原责任人先还清借款,再由新指定的责任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责任及罚则
第八条对不按规定办理借款报账及结算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坚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借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暂停其相关经费项目的再借款。未及时结清借款的个人,在结清借款前,财务处不再向其提供新的借款。
2、单位有借款逾期不报账结算的,学校停止该单位相关资金的拨付使用。
3、个人借款超过规定借款期限且未说明理由的,财务处有权从其个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九条借款人办理校内工作调动或调离学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的,须书面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为其办理调动、调离签字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