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条 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权责对等的原则;
2、收支平衡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公开、民主原则;
5、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2、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学校的年度预算实行综合财务计划,以“统收统支”为原则,将财政拨款收支和学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全面反映学校经费收支情况;
4、对于未在预算中列示的预算外收入,应在预算年终予以公示。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近期目标任务,由财务处汇总各部门提出的预算方案,充分考虑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与财力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年度预算草案在事业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
第六条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赤字预算。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及教学科研等需要的同时,集中资金有计划地进行重点项目投入。安排预算支出时必须先保证经常性支出,再安排基建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人员经费,必要的公用经费和教学业务费开支,在此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支出预算编制时,还应保证“打足”的原则,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向学校申报专项经费时,应于每年10月底将论证报告报送财务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立项的纳入年度预算。各项目单位要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于专项经费管理要实行综合反馈责任制,专项工程(或事项)结束时,项目单位要及时将专项执行的情况书面报告财务处备查。
第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处每年3月编制完成,报院长办公会讨论修改,并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预算的执行由主管财务的校长负责,财务处组织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条 预算一经通过即具有控制全校经济活动的强制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学校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越权做出的减收增支决定,杜绝用款上的非程序化和随意行为。财务处对校内各部门月份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行同步监督。分管各部门预算执行的会计核销人员要在借款和报销两个环节上进行监控,对超预算指标的款项有权拒付。同时对自己分管的经费项目开支严格把关,并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核定以后,学校对各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坚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对不实行限额包干的专项经费,结余部分用于弥补学校其他经费的不足。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后不能随意变动,如因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可在本年度10月份调整一次。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对于未列入预算需要增补预算项目的,须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审批意见。1万元以下,由财务处审批;1万元至5万元,由分管校长、校长审批;5万元至5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以上,由学校党委会审批。经批准后,财务处做出增补预算,其开支按正常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金额不足需要增加预算的,需书面解释具体原因,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确需增加预算开支的,具体审批权限参照第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以前关于预算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者,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