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房屋及场馆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181号)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承包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的房屋及场馆出租、出借和承包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房屋和场馆对外出租、出借和承包的原则及方式:在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及生活用房的前提下,闲置的房屋和场馆经批准可对外出租、出借和承包。出租和承包方式:实行公开竞争和双方协议。
第三条 对外出租、出借和承包房屋和场馆的范围包括:
㈠教学、行政用房,包括:教学、实验、教学辅助及办公用房。
㈡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池、水房等用房。
㈢附属用房,包括:门房、供热、供电、临建等用房。
㈣场馆,包括:体育馆、图书馆、会堂、会议厅、操场、球场等。
㈤ 其他,包括:屋面、屋顶、墙面、构筑物等。
第四条 学校的房屋和场馆对外出租、出借和承包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对外出租、出借和承包的房屋和场馆,先由部门申报,经国资处审核,上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租、出借和承包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承包学校的房屋和场馆。在校学生不得出租、出借和承包学校的房屋和场馆。
第五条 对外出租、出借和承包学校房屋和场馆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应上缴学校的收入。
第六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和承包学校房屋和场馆的,以及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的,视情节处罚如下:
㈠情节较轻的(收入2000元以下,含2000元),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收入予以全部追缴;对于拒不执行的,可从相关人员的收入中扣回。
㈡情节严重的(收入2000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收入外,并按照收入总额的30%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可从相关人员的收入中扣回。
㈢情节恶劣的(收入5000元以上),除按上述㈠、㈡执行外,按照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私设“小金库”论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进行行政处分,并可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之不符的文件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包头师范学院房屋(场馆)出租、出借和承包审批表
包头师范学院房屋(场馆)出租、出借和承包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出租、出借和承包房屋(场馆)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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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出借和承包房屋(场馆)位于:
2、出租、出借和承包房屋(场馆)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间数 间)
3、租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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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和承包方式(公开竞争或协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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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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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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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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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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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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