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维护体育场馆正常运行,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保障学校师生活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场馆是国家财产,是学校固定资产,主要功能是为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全校师生健身锻炼及其它大型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三条 体育学院是我校体育场馆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体育场馆日常运行管理。学校各部门、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具有保证场馆及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义务。
第四条 体育场馆及设施在保证教学训练优先使用前提下,适时对外开放。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体育场馆开放使用时间:周一至周日6:30至21:30。室内外运动场除体育教学、训练和比赛期间以外,向校内师生开放。寒暑假场馆进行维修维护,不开放。
第六条 体育场馆主要用于:
(一)体育教学;
(二)学校运动队训练;
(三)校内各级体育竞赛;
(四)经学校批准的其它重大活动;
(五)学校师生日常体育锻炼。
第七条 体育馆实施统一管理。学生、教职工需凭本校有效证件入内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体育场馆进行活动。若有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情况下,应履行相应手续,具体如下:
(一)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的场馆使用申请,需在使用前二周提交体育学院,经审核后由体育学院纳入计划统一安排。
(二)校外单位需要使用体育场馆开展体育活动需按《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由体育学院统一协调安排。
第八条 根据学校对体育场馆日常运行及维修等事宜以体育学院为主要负责部门并协同其他各部门进行综合管理。
第九条 由体育学院所属部门体育场地管理科负责日常场馆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体育场地管理科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各项运动训练和体育活动等计划合理安排各场馆场地的使用并准备相应器材;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负责维修、维护体育场馆中的体育器材。
第十条 学校后勤处负责体育场馆各场所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卫生保洁等工作,按时开闭场馆。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体育场馆安保、消防等工作,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随意搬动、拆卸固定安装在体育场馆的设施设备。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重大活动确有需要移动的,须由当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体育学院派专人操作实施。
第十三条 经许可使用场馆的单位、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有责任保障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的完好性,使用完毕后须将设备设施恢复原状。对于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纠正,必要时可交送相关部门处理。使用过程中对体育场馆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坏损失,依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追责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在使用体育场馆进行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安全和消防规定的相关制度执行,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责任事故。在活动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其责任由活动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坏损、能源浪费等现象时,要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场馆管理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入场人员请注意自身安全,并妥善保管随身物品,如有遗失后果自负。入场人员活动需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内体育场馆及其附属设施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