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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1月23日 10:2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1号)及《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学校的资产。在满足教学、科研、生活服务、公共活动等需要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学校统筹规划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范围,包括:生活及附属用房、教室、体育场馆、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厅、会堂、网络通信及服务场所、场地、设备、体育器材、设施等;以及经学校认定可出租、出借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

第二章  审批及租赁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审批资产出租、出借及招租方案,报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办理资产的出租、出借。由学校法人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归口部门与承租者签订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

第六条 资产出租、出借,包括引进社会力量,用于补充、完善校内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和后勤保障等特定专项服务内容,由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市场调研、租赁方案及相关支撑材料等)并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借)项目申报、审批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出租、出借事项的日常管理由归口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监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承担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承租者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资产出租、出借的基础租金价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资产的地理位置、市场行情等因素来制定,实际租金价格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谈判确定。

第九条 资产出租、出借的租(借)期一般为1年,根据资产情况、承租者经营内容、租金价格等因素可适当延长租期,房屋及场地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设备的租(借)期不超过1年。

第十条 临时出租、出借的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提出并制定具体方案,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借)项目审批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学校招标小组组织谈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含临时出租、出借)严格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借)工作流程》办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者,特殊情况可采用公开谈判的方式确定承租者。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审核、报批,招租信息发布;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内外专业人员完成招标(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规范文本并进行统一管理;

三、代表学校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出租、出借资产的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承租者租金的催缴,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后勤处职责:保证对出租、出借资产水、暖、电等的正常供应;负责对出租、出借的建筑和设施等进行维修维护;以及合同约定的其它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处职责:负责对承租者的租金进行收取,并将租金收取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配合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做好相关检查工作,参与制定出租、出借资产的基础租金价格。

第十五条 监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招租和租金基础价格制定进行监督,并对出租、出借资产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保卫处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纠纷处置以及消防设施的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职责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承租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承租者要遵守国家及上级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定,做到守法经营,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对于不服从学校管理的承租者,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出借资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责任,由承租者全部承担。

第十九条 承租者经营内容必须符合所在地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所在地周围居民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及学校整体规划,如若违反,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承租者依照合同向财务部门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年租金额的10-20%),水、电、供暖、物业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度缴纳,并负责交纳国家和地方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承租者到学校财务处结算。

第二十一条 承租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出借资产用途、不得擅自在出租、出借的场地上建设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动出租、出借资产结构,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租(借)。若有违反,学校有权要求承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出借资产,承租者已付(含预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学校不予退还,承租者已付租金(含预付)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学校的损失的,还应追加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在承租期间由于承租者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学校出租、出借资产损失及水、电、暖等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承租者承担。承租者造成重大损坏以至影响学校资产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寿命或致使出租、出借资产灭失的,除责令承租方出资修复外,要收回出租、出借资产,合同终止,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视情况追究承租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原承租者未取得续租资格的,必须按期搬离。拒不迁出者,视为非法强占,依法强制迁出,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给学校后续招租带来损失的,承租者还要赔偿后续招租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双方签订的《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收取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应上交学校财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对收取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进行核算。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监审处对上一年度租赁价格、租金收缴、承租者情况等方面做出评价,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汇报,同时提出新一年的资产出租、出借整体计划方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资产或未全额上交租金等费用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校出租、出借资产管理中不履行相应职责,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包头师范学院房屋(场馆)出租、出借和承包暂行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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