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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培训)学费分成暂行办法 (修订)

2018年11月23日 10:24  点击:[]

 

为了促进学校各项教育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鼓励各二级学院在搞好普通本专科学生教学和管理的同时,积极发展成人学历教育事业和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为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服务。根据目前成人学历教育(培训)办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培训)学费校院分成暂行办法。

一、收费标准

各二级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培训)各专业各层次按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及我校相关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增添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校院分成原则

校院分配制定的原则是:突出普通本科教育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促进成人学历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提高成人学历教育(培训)的办学质量和效益,以及二级学院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三、校院分成比例

在校内举办的成人学历教育(培训)

1、二级学院办班规模人数在50(含50人)(当年招生总数)人以下的,学校不参与分配。

2、二级学院办班规模人数在50人(当年招生总数)以上的,学费收入总额的20%上交学校,80%由二级学院使用。

函授站举办的成人学历教育分成比例按函授站和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校院结算基数

学校以各二级学院及办班部门实际交费人数作为校院结算的基数。

五、学费留成的主要用途

各二级学院及办学部门学费留成,主要用于继续教育招生宣传、教师代课费、管理办公费、办学差旅费、科研学术活动、培训证书制作费、教学设施(设备)租赁费、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开支,学费留成不得用于福利性支出。

各二级学院及办学部门学费留成,1万元以上支出需报请分管相关业务的校长审批,并按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六、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培训)学费分成暂行办法》(包师字〔201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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