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园内营业性复印网点的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及我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复印业务的营业性复印网点。
第二条 从事营业性的复印网点须具有包头市工商部门核发的从事复印业务的经营许可。
第三条 从事营业性复印网点的法人负责对本复印网点内复印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从事营业性复印网点应在店内张贴服务公约、复印价格及禁止复印内容,并按要求建立复印登记记录。
第五条 从事营业性的复印网点禁止复印以下内容
一、国家机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各种涉密文件、资料、刊物、试卷等;
二、涉及内容反动、淫秽、迷信的读物、资料、图片及其他违禁复印品;
三、货币、有价证券及相关票证;
四、未经国家及上级部门批准的宗教印刷品;
五、其他不允许复印的资料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不定期对校园内从事复印业务网点的复印业务及登记薄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向宣传、保卫等部门及时报告,并取缔复印业务,追究复印网点法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复印网点的店铺应主动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复印网点的店铺法人及管理人员需签订自律承诺书。
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复印网点的店铺要做好消防等安全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