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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11月16日 11:1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 18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原《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类国有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国有资产、固定国有资产、在建工程、无形国有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国有资产是指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图书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等。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用具、装具等)入账标准单次购置总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图书单次购置总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 1000 元)的纳入固定国有资产管理。  

二、流动国有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国有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国有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国有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国有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二、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国有资产,使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维护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评估和监督,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工作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校、院(单位、研究中心等)两级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并提出建议方案  

二、代表学校对涉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重大变动、处置等事宜进行监督,对涉及房产、地产权属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对职能单位出台的各项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进行审议指导  

三、代表学校对涉及到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等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单位,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单位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簿籍及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合理使用;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管理和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验收入库、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的土地、房产管理;  

七、协助完成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  

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公有房屋及建筑物明细账管理;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性;  

八、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与相关单位共同完  

成大型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  

九、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十、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能。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代表学校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配备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名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履行变更手续。未在学校备案的人员,不得擅自购置、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的无形国有资产及其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对全校的馈赠物品(含艺术品)进行建档后移交档案馆管理。负责各类学生文化活动场馆及内部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宣传部负责对重要宣传影像资料的收集管理;  

三、档案馆负责校史档案资料及馈赠物品建档管理;  

四、科技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国有资产建档管理;  

五、财务处负责流动国有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生教学、实训实践用国有资产和教室等国有资产管理;  

六、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域名类无形国有资产、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信息化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基建规划处负责对在建工程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实验管理中心中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后勤处负责涉及后勤服务的线路、管网、树木、公共设施、 维修工程所属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图书馆对图书馆国有资产、图文类电子资源等管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十一、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监控、消防类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体育学院负责学校体育场馆及内部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三、美术、文物、廉政文化等馆所主体单位负责所保管文物(包括代管文物)、陈列品、字画及艺术品建档管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十四、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所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贯彻科学合理、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方针,应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以及学校规定的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固定国有资产的购置要根据学校规划、审批资金、配置标准与现有设施的配套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并制定购置计划,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国有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应建立国有资产帐、杜绝帐外国有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国有资产,都要以准确的价值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入账。对文物、陈列品等暂时无法确定价值的国有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各单位,定期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防止流失。同时,要加强对学校校誉、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国有资产的管理,将其纳入国有资产清查和盘点范围。  

第二十条  配备给教职工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领用、交还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人员调动前,须清还所使用的物资设备等国有资产。教职工校内调动时,其名下物资设备等国有资产如发生变动,需办理转移手续。教职工调离学校或离退休离岗时,须向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及时、完整清还使用或借用的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科研经费所购置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私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开展社会服务,如需开展上述活动时,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请校领导和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固定国有资产损坏、丢失,须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属于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须赔偿,具体赔偿金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各单位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使用意见,进行校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上级和相关单位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入账,不得账外滞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和开展社会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单位遇到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时,原单位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充分利用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国有资产变动信息状况(包括国有资产名称、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使用、处置、投资、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状况,每年都要自查、核对结果纸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一条  固定国有资产的计价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国有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及其它附加费等汇总记价;  

二、自制的固定国有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价;  

三、在原有固定国有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国有资产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国有资产,按照同类固定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价,接受捐赠固定国有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国有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国有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国有资产,按照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国有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从国外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加上相关运费、支付的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国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国有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固定国有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国有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国有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整体或者部分国有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国有资产价值;  

六、以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国有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固定国有资产至少每年年底前盘点一次,更新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并将国有资产盘点情况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展清产清查时,应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国有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 主管单位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国有资产损 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六章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十七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购置的国有资产;  

二、上级专项补助购置的国有资产;  

三、用于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必需国有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学校对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收益权,并有权监督企业及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入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作经营使用。若确需转作经营使用的,须经学校审批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和财政单位批准。  

三、因组建经营实体、对外合作办学(不包括正规学历教育)等商业用途,需要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国有资产的,应向学校党政办公室申报。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国有资产从事经营和办学活动。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开展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源。各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使用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擅自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和不按学校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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