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原《包头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如固定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处置以及无形国有资产处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责任人赔偿收入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享有占有权、 使用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资产有,学校依法享有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后予以处置。
第六条 学校对所属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及学校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上级单位批复的文件,是学校进行相关国有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单位,并代表学校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的对外报批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对处置的国有资产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资料审核、组织处置鉴定等事项;
三、组织国有资产处置的校内审批以及向上级财政单位报批备案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接受上级财政单位及学校内部监督检查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按照不同处置方式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各单位上报待处置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均由使用单位负责看护管理,确保待处置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直至处置完成。
三、各单位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国有资产,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对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核。
四、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财务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 号)对学校流动国有资产处置及学校处置一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收入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过程合理、合规性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施审计管理。
第三章 处置原则及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三、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
二、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国有资产;
四、仍有使用价值,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国有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 转移的国有资产;
六、盘亏、盘损、报废、呆坏账及因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造成损失的国有资产;
七、无形国有资产的损失;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国有资产等。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含房屋拆除)、报损、有偿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校内公示无人申请调剂使用或异议不成立的国有资产,方可申请报废:
一、主要部件、结构已经损坏,或技术性能降低,经维修仍达不到原规定的技术指标,出现精度下降、测试结果有误,不能降级使用的;
二、故障率高,或因事故磨损严重,或检定校准不合格,不能修复的;
三、维修费用接近新购价值,已无维修价值的;
四、因技术指标落后,不能满足当前使用需求的;
五、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因放置场地调整、改建等原因,无法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迁移或迁移后无法使用的;
七、因学校体制变动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报废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报损是指因管理不善、失窃、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水灾)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无法收回或遗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因下列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应由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造成损坏的;
四、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坏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损失的;
六、因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损失的;
七、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损失的。赔偿金额如下计算:赔偿金额=国有资产原值资产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比例不低于2%。
第十八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国有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国有资产捐赠、无形国有资产捐赠和货币性国有资产捐赠等。
第二十一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国有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国有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二条 货币性国有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国有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五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内各单位处置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经单位(单位)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形成决策,通过“国有资产管 理平台”提交处置申请,打印处置清单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固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原则上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各单位应在每年的 4 月和 10 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固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校内单位申报的处置材料进行复核后,按审批权限报请学校审批。
三、国有资产处置论证鉴定。有专门技术鉴定单位鉴定的国有资产报废事项,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房屋应提供拆除房屋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和征收协议等;车辆应提供车辆报废证明等;锅炉、电梯等应提供安检单位的检验报告和国有资产残值评估报告等。无专门技术鉴定单位鉴定的国有资产报废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及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国有资产报废论证鉴定小组,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四、学校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处拟定待处置国有资产报告,经国有资产及招标领导小组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五、财政审批。包头市财政局对学校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进行批复。
六、处置执行。按照财政批复,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范及要求进行处置。
七、账目调整。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账目调整。
第二十四条 电子类设备直接交由包头市财政局指定单位统一进行处置,由其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清单;其他国有资产处置则按不低于评估价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为:
一、处置土地、房产及一次性处置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学校党委会审定;
二、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的国有资产,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一次性处置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审定,报国有资产及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后分管校长批准。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收入,统一由财务处管理,各单位不得放弃、侵占、私分、截留、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管理,各单位不得放弃、侵占、私分、截留、隐匿、坐支。含200万元)其他处置方式处置的收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上缴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单位和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由于个人疏忽或过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须予以赔偿;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报损、有偿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办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包头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19〕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