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采购工作,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对原《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学校的各类财政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与其配套的资金,用于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包括:新建工程、改造、维修、装修等),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的所有采购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党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基建规划处、后勤处、审计处和学校法律顾问。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长兼任。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三、研究解决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相关制度;
五、审核年度采购编制计划;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执行单位,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采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各项规定;
二、按照学校审定通过的采购计划,依据相关法规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学校评标专家库建立和管理;
四、负责监督采购合同的执行以及合同变更的审核;
五、负责对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六、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要提前做好下一年度本单位采购计划的编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财务处编制预算,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及采购计划。
第七条 学校的年度采购计划一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追加、调整。特殊原因需追加采购计划及项目或调整采购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提交追加项目书面申请或项目变更详细说明,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项目变更超出采购计划金额10%以上的,需重新申请立项。
第八条 为加快项目执行进度,项目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项目进度计划,当年的采购计划一般应在当年完成。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不得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电子商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年度限额标准执行,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纳入自治区财政厅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货物类和服务类),必须委托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二、电子商城采购。纳入自治区财政厅集中采购目录,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 30 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 30 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采购。
三、代理机构采购。自治区财政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学校自行采购。依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根据学校内控制度,可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按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8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目录外,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80万元(盟市级)。预算金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采购(简称“全过程采购”)。预算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学校内控管理制度,自行组织采购(简称“无过程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通常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办理政府采购前,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政策依据,说明原因和理由,作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审批依据,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以金额划分,通常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如以金额划分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方式的项目规定相冲突的,则以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为准):
一、货物
(一)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主要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
(二)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的货物,原则上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三)采购金额在8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方式;
(四)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服务
(一)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
(二)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的服务,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三)采购金额在8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三、工程
工程包括:维修、装修、改建、扩建、管网线路、拆除工程;园林绿化、信息网络、基本建设工程等。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改造、扩建、装修等工程,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
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
采购金额在8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
采购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是经自治区或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立项,由规划及建设等单位审批、核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此类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管理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工程类项目在采购、招标前,应由学校审计单位制定工程量清单和项目控制价格,方可办理采购、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类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严重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急需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项目单位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情形的,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二、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三、采购金额小,时间短。
第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在学校下达的年度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并办理校内项目采购审批手续。校内审批手续:须填报《包头师范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相关会议研究审定通过的该项目的会议纪要、经校领导批示同意采购的请示、采购任务书、包括必要的项目论证材料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办理校内采购审批手续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按照采购政策,提出采购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需填写采购意向公开内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采购意向公开,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内容: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和预计采购时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持审批表到学校财务处按要求办理采购计划(预算)录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权限,依次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对采购计划进行提交和审核,完成采购计划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围绕采购任务书内容(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单位提出的采购任务书要在对市场及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上形成,采购任务书内容绝不能有指向性。对于货物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核心产品”的确定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相关单位包括社会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已确定的采购形式、流程及要求办理相关的采购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项目单位)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紧扣产品的项目等;
四、人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在内蒙古自治政府采购云平台或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在此期间,可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若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对投标文件编制有影响,招标人(学校)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文件的投标人,若不足15日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接收投标人投标;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四、组织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五、评标及中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程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等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谈判小组在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在内蒙古自治政府采购云平台等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磋商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在内蒙古自治政府采购云平台等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5个工作日),其中磋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10天;
三、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
五、磋商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依据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七、在内蒙古自治政府采购云平台等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第三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需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理由的论证。无需获得财政单位批准,也无需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向同级财政单位提出申请。
单一来源的论证。组织3人及以上单数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存在利害关系,论证专业人员不能是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单一来源的公示。向财政单位提出单一来源申请前,需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出具书面意见),在内蒙古自治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行采购;存在异议的,应当补充论证。论证后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单位审批。
三、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代表和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确定成交结果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在内蒙古自治政府采购云平台等指定媒体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进行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在内蒙古自治政府采购云平台等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集采目录以内和集采目录以外)和金额,需委托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由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三条 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采购单位对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八章 评标办法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评审方法。
第三十六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九章 评审专家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代表和社会评审专家组成。其中,社会评审专家由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学校评审人员则从校内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方项目监督人1人由项目单位确定。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招标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给出评审意见,撰写评标报告,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第四十条 校内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采购项目供应商有亲属或其它利益关系时,被抽选到的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章 合同签订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规,为保证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采购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为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执行无风险,采购合同需经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复审、律师审核后签订。
第四十二条 学校法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法人可授权校领导、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代理签署采购合同,合同加盖学校公章。
采购合同签署权限:
一、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法人授权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的,由法人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三、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进行合同备案。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必须及时把合同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合同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者自动放弃中标的,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在推荐的候选人中按照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进行采购。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采购项目形成的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评审过程中的影像资料、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相关文件及资料等。
第十一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七条 采购项目验收分为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学校验收。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自行验收指由使用单位主导和组织,使用单位成立验收小组进行的10万元(不含10万)以下的项目的验收。
第四十九条 学校验收指在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导和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验收小组,进行的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
第十二章 合同支付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支付内容提出支付申请。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提交办理支付申请材料:从国有资产管理处“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支付申请表》,同时须附项目合同中的封皮及支付条款内容。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后,办理付款通知单的打印。
第十三章 纪律及有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采购事项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采购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 属于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至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核准、批复,并严格按照备案、核准或批准的采购方式和形式进行采购。项目单位严禁先采购后报批。
第五十五条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采购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评标时确定的条款或已签订采购合同条款,项目验收时要认真与采购合同和标书核对,不得接收与采购合同条款不符(指标、参数正偏离的除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第五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得组织验收,财务单位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采购项目的提出、审核、审批、组织实施采购、履行合同要有计划地预先安排,留足实施采购程序所需时间,避免影响项目的执行进度及使用效益。
第十四章 质疑、投诉及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质疑和投诉单位须为参与我校采购工作的供应商,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和投诉无效,不予受理。
第六十条 采购中涉及到的质疑、申诉、投诉、纠纷等相关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会同有关单位、单位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报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十一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学校监察审计等单位的监督,并接受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等监督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六十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各类采购活动。
第六十六条 凡学校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购,否则,学校不予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应遵循并及时修订。涉密项目和进口设备项目的采购不在本办法中。
第六十九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包头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