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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12月06日 15:10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财资〔2019〕470号)等相关法规,对原《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在满足教学、科研、生活服务、公共活动等需要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学校统筹规划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第三条 学校可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范围:生活及附属用房、教室、体育场馆、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厅、会堂、网络通信及服务场所、场地、设备、体育器材、设施等,以及经学校认定可出租、出借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以作为国有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全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学校相关职能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责承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为: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核、报批,招租信息发布;组织、协调相关职能单位和校内外专业人员完成招标(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工作;

(二)负责审阅出租、出借相关合同,并进行统一管理;

(三)代表学校负责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单位做好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承租者租金的催缴,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后勤处职责:

(一)保证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水、暖、电等的正常供应;

(二)负责对出租、出借的建筑和设施等进行维修维;

(三)合同约定的其它服务事项。

三、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对承租者的租金进行收取,并将租金收取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配合税务、财政等单位的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二)参与制定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基础租金价格。

四、审计处职责:

负责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招租和租金基础价格制定进行监督,并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效益进行审计。

五、保卫处职责:

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纠纷处置以及消防设施的检查等工作。

六、相关职能单位职责:

其他相关职能单位根据自己的单位职责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行:

一、各单位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提交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出租实施方案应包括国有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市场调研、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应包括借用单位、主要用途、归还时间及其它相关事宜等内容。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归口单位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出租出借事宜。

三、在确定承租(借)方后,由学校法人授权归口单位与承租者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四、经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建立台账。

五、临时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相关职能单位或学院提出并制定具体方案,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借)项目审批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学校招标小组组织谈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承租(借)者的义务

第八条 承租者要遵守国家及上级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定,做到守法经营,服从学校相关职能单位的管理;对于不服从学校管理的承租者,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责任,由承租者全部承担。

第九条 承租者经营内容必须符合所在地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所在地周围居民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及学校整体规划,如若违反,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条 承租者依照合同向财务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年租金额的10-20%),水、电、供暖、物业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度缴纳,并负责交纳国家和地方单位征收的各项费用。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承租者到学校财务处结算。

第十一条 承租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在出租、出借的场地上建设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结构,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租(借)。若有违反,学校有权要求承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承租者已付(含预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学校不予退还,承租者已付租金(含预付)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学校的损失的,还应追加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在承租期间由于承租者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损失及水、电、暖等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承租者承担。承租者造成重大损坏以至影响学校国有资产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寿命或致使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灭失的,除责令承租方出资修复外,要收回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合同终止,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视情况追究承租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原承租者未取得续租资格的,必须按期搬离。拒不迁出者,视为非法强占,依法强制迁出,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给学校后续招租带来损失的,承租者还要赔偿后续招租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可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基础租金价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审处等相关单位根据国有资产的地理位置、市场行情等因素来制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者,特殊情况可采用公开谈判的方式确定承租者。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应及时全额上交学校,并按规定缴入包头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率结算户,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租借合同收取租金,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水电费等耗能项目还需报学校后勤处核定能源计量方法和收费标准及方式,原则上先缴费后实施,必要时可暂收押金。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单位与承租(借)方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租期限一般为1年,根据国有资产情况、承租者经营内容、租金价格等因素可适当延长租期,房屋及场地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设备的租(借)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若需变更国有资产出租(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中不履行相应职责、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18〕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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