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形成自我约束、竞争激励和人才流动机制,建设一支精干、高素质、充满活力的教职工队伍,增强学校办学实力,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发展,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自治区有关编制管理的规定和包头市批复的“五定”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编原则和目标
㈠严格控制内设机构编制,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采取合并或合署形式办公,提高工作效能。
㈡通过建立编制的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复合式编制管理模式,发挥编制管理对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
㈢完善编制管理同岗位设置、聘任、考核、人才流动等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通过严格和规范编制管理,逐步形成编制管理上的自我约束机制,抑制人员的机械增长,不断优化人员结构。
㈣更好地服务学科、专业、课程建设需要,满足高水平教学团队及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需要,积极调节编制计划,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机构设置
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部门、群团部门、教学部门、教学科研辅助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
三、编制范围和人员分类
根据岗位职能、承担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二大类:校本部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
㈠校本部编制是指学校履行高等教育职能,完成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属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由教师、教学科研辅助人员、职员组成。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的人员编制。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以教学为主兼作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情报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信息化服务等工作,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3、职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群团工作的人员编制。
㈡附属单位编制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的校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保障服务单位人员编制(如餐饮中心、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校医院的事业人员编制)。附属单位编制包含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职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
㈢在总编制中,核定部分流动编制。流动编制是指学校为支持学科专业建设,满足教学、学术研究、团队建设需要以及因各部门教学任务变化而进行调剂的编制,或为适应办学规模扩大、引进储备高层次人才的编制。流动编制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四、校本部编制依据和标准
㈠核定参数
校本部编制标准和主要指标是师生比;以在校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生的系数分别是全日制本科、专科生为1,外国留学生3,硕士研究生为2;以专业课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公共必修课教学分别对教师的需求度作为核定教师编制的重要参数。
㈡核定标准
1、教师编制
⑴各专业教师编制按照师生比核定,根据包头市批复的“五定”方案,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按照不同专业类别所确定的师生比和完全学分制下专业教学对教师的需求度核定编制;公共课教师以核定的标准班级为单位,按照完全学分制下公共课教学对教师的需求度,以及公共课类别调节系数核定编制。
⑵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核定。
⑶完全学分制下,为学生配置的导师不单独核定编制,由专业教师兼任,导师工作列为教师基本教学任务。
2、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编制的12%核定。
⑴图书馆人员编制以学生5000名,藏书50万册核定50个专业技术人员(含管理)编制为基数。每增加1000名学生或每增加5万册藏书增加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电子图书按每配备100台阅览用计算机核定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计。
⑵二级学院不单独核定资料员编制,以工作任务统筹方式,与学院办公室人员编制一并核定。
⑶实验技术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与教师编制捆绑核定,二级学院可调节使用。其中,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化学学院、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编制可按教师编制的15%核定。
3、职员编制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总编制的15%。
4、因专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增加编制,由学校单独核定。
㈢教师编制核定办法
1、全校教师总编制=J+G+Z。其中:J为全校专业教师编制,G为全校公共课教师编制,Z为全校教师增编。
J=X*M。 X为专业标准学生数,M为专业师生比。M=B*D, B为标准师生比,D为专业教师需求度,D=专业学分/总学分。
G=(X*M)*T。X为公共课学生人数,M为公共课师生比。M=B*D,B为标准师生比,D为公共课教师需求度,D=公共必修学分/全校各专业平均学分,T为班级标准容量系数,T=120/公共课班级标准容量。
Z=C+S。C为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基地建设增编,S为硕士点建设增编。
2、基本教学任务=K/J, K为全校教学课时总量,J为全校教师编制。
3、按照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各二级学院编制要预留15%左右教师编制,用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吸引高层次人才。
㈣标准师生比规定
文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小学教育专业)、经济与管理学院师生比原则上按1/16确定。
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化学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外国语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专业)、体育学院师生比按1/14确定。
音乐学院师生比按1/8确定,美术学院师生比按1/10确定。
公共外语、教育技术、信息技术、教育学、心理学、高等数学等必修课程,师生比按1/16确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公共体育课师生比按1/14确定。
五、编制管理与调整
㈠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人事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全校人员编制按人员类别核定,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编制规划与使用方案,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统一下达到各部门。各部门在学校下达的总编制数内,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定编制使用方案。
㈡人员编制核定后,超编部门要制定缩编计划,合理分流超编人员。缺编部门要本着优化队伍的原则,有计划地补充所需要的高层次人员。
㈢人员编制方案将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的变化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但在每一轮次聘期内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拟增加编制的部门,可申请使用学校流动编制。
㈣各部门需在编制范围内使用临时工,凡在编制范围内报人事处备案人员,由学校支付工资,计算在本部门编制数之内。
㈤凡经学校审核确认的长期病休、提前离岗、待聘等人员,所在单位可将其关系转入校人才交流中心,不占原单位编制。
㈥对擅自出国和出国逾期不归者,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保留编制。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