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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09日 10:46  点击:[]

第一章 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事业编制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用工数量,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工部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编制外用工,是指我校事业编制外的用工人员,主要从事临时性、阶段性、辅助性或较强专业技术性的工作。不包括人事代理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外聘兼职教师、外包业务从业人员和勤工助学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用工部门是指我校聘用事业编制外人员的各部门及二级学院。

第四条 编制外人员的聘用,遵循学校统一管理、部门聘用、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编制外用工。

第二章 用工计划和岗位管理

第五条 根据编制外用工适用范围,符合使用编制外用工的部门,结合本部门事业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情况可提出编制外用工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用工部门上报用工申请时,应明确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辅助岗位、管理辅助岗位和工勤服务岗位。

第八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工部门应加强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内容包括法纪教育、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劳动考勤、奖惩等,并应制定岗位工作职责、劳动纪律和奖惩考核办法。对违法、违反校纪校规和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处理。

第九条 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劳动考勤工作,每月1至3日报送上月考勤,考勤表以学院、部门为单位报送,一式三份。

第十条 因用工部门工作任务调整、人员管理方式变化或者用工部门撤销、合并等原因,可按照一定程序裁减编制外用工岗位,自该用工岗位被裁减之日起,原岗位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考核办法由用工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工资调整的依据。

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外用工聘用基本条件:

㈠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㈡符合岗位所需要的能力和技能条件;

㈢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㈣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首次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年龄一般应为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下。严禁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五条 聘用专业技术性较强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应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执业资格证书。餐饮、食品加工等服务岗位聘用的编制外人员,还应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编制外应聘人员,须持有户口本、身份证和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以上政府机构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七条 编制外应聘人员以前有工作单位,属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持有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属下岗职工,应持有原单位的下岗证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持有原单位同意本人外出应聘的证明。

第四章 聘用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录用程序为:

㈠用工部门向人事处提交用工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任务及工作具体要求)。

㈡经学校研究后下达用工指标。

㈢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审核应聘人员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查,确定聘用人选。

第十九条 编制外用工的聘用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由用工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组织必要的文化、技能水平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上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聘用人员由人事处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并对聘用人员组织进行岗前管理制度学习和技能培训。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编制外用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或签订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由学校印制。编制外聘用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或者已与原工作单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原工作单位未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及已退休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一式三份,学校、用人部门和本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部门与被聘用人协商一致约定有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部门与被聘用人协商一致约定无确定终止劳动合同时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部门与被聘用人协商一致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期限的,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首次被学校聘用的编制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根据岗位需要,由用工部门与被聘人协商确定。对季节性、临时性岗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该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学校和用工部门规章制度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和用工部门造成重大损失的;

㈣本人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兼职,对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隐瞒个人真实情况与用工部门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㈥被劳动教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㈦非临时性用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实行计划核拨管理。学校根据用工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实行月工资制,工资标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待遇

学校为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缴纳标准、转移支付等,按照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伤待遇

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相关工伤待遇处理意见由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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