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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2017年12月09日 10:57  点击:[]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全体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加强劳动纪律,规范人事管理,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良好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19号)及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重新修订如下。

一、两级考勤管理制度

㈠学校人事处是学校考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教职工考勤制度,进行教职工考勤管理,检查督促制度的贯彻执行。

㈡各学院、处室(中心)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出勤的过程管理。

㈢学校实行定时工作制。专职教师不坐班,校、院组织的教研、政治学习等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也作为考勤内容;其他教职工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考勤。

㈣考勤管理要与工资和教科研效益工资挂钩。各部门的考勤必须由专人负责,将每月的考勤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并在当月5日前向人事处报送上月的“教职工考勤表”及所有请病假(事、婚、丧、产假等)手续。

㈤学校将考勤管理情况和考勤结果作为部门和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和各类评选、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请假种类及假期

㈠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者,可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

㈡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可请病假,治疗和休养的期限,根据二甲及以上等级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及病假建议核准。

㈢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五个月,男职工(妻子产后)护理假为二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包括路途时间)。多胞胎生养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㈣婚嫁:教职工可请婚假18天。

㈤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假1至3天(不包括路程)。

㈥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教职工均应在假期休探亲假,学期中间一般不准探亲假。

㈦工伤假:凡因公负伤,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假建议,给予工伤假。

三、请假手续

㈠教职工请假,须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交接工作离岗;因紧急情况或急病本人不能及时请假或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

㈡教职工无论请何种假,假期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㈢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供二甲及以上等级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及病假建议。

㈣教职工产假、婚假须经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㈤各类请假均须在部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急、重病者除外)。

㈥以上各种休假的计算包括法定假日和工休日在内。

四、请假批准权限

㈠教职工请假在请假种类规定范围内的由本部门批准,人事处备案。

㈡教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本部门批准;3天以上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㈢教职工请病假、工伤假,根据二甲及以上等级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及病假建议,由本部门审批,人事处审核备案。

㈣处级干部请假,执行学校《处级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到人事处备案。

五、休假期间的待遇

㈠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停发本人超过天数的全部工资。

5、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也不能晋升当年的薪级工资。

㈡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⑵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⑵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⑶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请病假两个月及以上的,相应延长见习期,工资待遇按以上标准发放。

5、上述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6、教职工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也不能晋升当年的薪级工资。

㈢探亲假

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两地分居探望配偶的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单身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六、相关事宜

㈠教职工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待遇,应由二甲及以上等级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及病假建议,并经学校审核批准;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身体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㈡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包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包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㈢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㈣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一经查实,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㈤教职工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未被批准离岗者,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停发本人一个月全部工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㈥教职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㈦各类请假者的校内教科研效益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

㈧月累计迟到、早退3--5次者,扣除当月教科研效益工资的10%;超过6次者,扣除当月教科研效益工资的50%;超过10次者,扣除当月教科研效益工资。

㈨无故不参加学校及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者,每缺一次,扣发当月教科研效益工资的50%。

㈩本规定所涉“基本工资”项是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十一)病事假期间的日工资、日教科研效益工资按每月21.5天折算,折算后尾数四舍五入。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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