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包党办发〔2008〕20号)和《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包府办发〔201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本市重点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实行总量和条件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第四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注重业绩、德才兼备,向一线和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员的初审和推荐及聘后日常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竞聘、核准和聘后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设置范围与竞聘条件
第六条 凡为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为我市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从本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现聘人员中产生。
第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结构比例数应控制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0%以内。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相对集中或引进紧缺急需专业高层次人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3-5个百分点。
第八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名称参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具体名称如下:
(一)教授三级岗位;
(二)研究员三级岗位;
(三)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岗位;
(四)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
(五)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
(六)研究馆员三级岗位;
(七)一级演员(编剧、导演、艺术评论、作词、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摄影、录音、剪辑、美术、书法)三级岗位;
(八)播音指导三级岗位;
(九)高级编辑(记者)三级岗位;
(十)编审三级岗位;
(十一)译审三级岗位;
(十二)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
(十三)正高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三级岗位;
(十四)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第九条 拟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纪,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具备正高级任职资格,并受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期内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办法(试行)》中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奖项、荣誉、业绩获得者;
2.国家“973”计划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
3.国家“863”计划重点(重大)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
5.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人员(三等奖须个人排名前三);
6.训练的运动员取得过国家级比赛冠军三次以上的教练;
7.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8.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9.包头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0.行业内国家级政府奖项评比或竞赛最高奖获得者(仅限第一完成人)。
(二)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5年,聘期内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第8项除外);或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3年,聘期内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包头市公共安全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专家后备人选岗位在聘人员或包头市“5512领军人才”;
2.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包头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3.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4.训练的运动员取得过省级比赛冠军三次以上的教练;
5、各行业系统确定的省部级专家;
6.省部级重点项目、课题主持人;
7.行业内省部级政府奖项评比或竞赛最高奖获得者(仅限第一完成人);
8.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3篇为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的。
上述学术技术成就或荣誉应在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先选聘。
第十一条 长期聘用在一线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10年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制定,报市人社局审核,但竞聘数额不得超过本地区、部门所设正高岗位数的5%。
第三章 申报核准和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集中核准的办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申报:
1.个人申请,填写《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选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学历、职称、奖项、业绩、论文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组织单位职工对拟推荐人员进行测评,赞成票低于参与测评人数75%的不予推荐;
3.单位竞聘委员会讨论通过,同时拟推荐人员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要认真负责的给拟推荐人写出综合推荐意见,内容包括拟推荐人的科研成果和实际工作能力,尤其是破解重点、难点问题的能力以及带头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的评价;
4.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旗县区报主管部门通过后报旗县区人社部门)。
(二)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市直委办局、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单位推荐:
1.按照本办法要求审核申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基层单位的申报程序;
2.组织竞聘,竞聘可采取答辩、讲课、说课等形式,结合业绩成果和工作表现,综合评定;
3.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1.审核申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各级组织的申报程序;
2.成立市专业技术三级岗专家竞聘委员会,组织开展三级岗位竞聘工作,确定拟聘人选;
3.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达核准通知;
4.通知事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管理权限核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后,相应核减同等数量四级岗位。受聘人员聘用期满不再续聘或解聘、辞聘后,恢复核减的四级岗位。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核准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及拟聘人选,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要求,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受聘人员需在聘期内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积极参与本系统乃至全市本专业的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任务。在聘期间,确定3名优秀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培养对象,培养对象至少主持一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聘期内本人(或指导培养对象、团队完成)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以上。
(四)主持至少一项自治区级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考核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属事业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期结束,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续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从严掌握拟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占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拟聘人员的40%。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此次竞聘资格,同时按照本人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低聘到低一层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并且五年内不得上升层级。
第二十条 向自治区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原则上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包人发〔2009〕77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