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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2017年03月30日 11:18  点击:[]

各部门:

现将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选拔条件推荐1-2名,无符合条件人员可不作推荐。323日下午将申报材料和部门推荐报告报送至人事处师资管理科,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关于开展2017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人事处

2017320

 

 

关于开展2017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1号)要求,现就 2017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单位、农村牧区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能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旅游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二、选拔条件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应坚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研发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社会科学工作者;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长期在农村牧区、工矿企业等基层一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为同行业公认,并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的高技能人员;
   
(七)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八)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管理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
   
(九)长期从事文化旅游工作,在弘扬地区、民族文化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已荣获国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得再次推荐,荣誉称号不得重复享受。
   
三、选拔数量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各盟市、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及有关情况推荐人选。其中各盟市推荐人选61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2人),自治区各主管部门推荐人选35人。
   
四、选拔程序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选的方法进行。
   
(一)人选推荐:选拔对象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推荐,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单位内部公示,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逐级审核: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和中央驻区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中央驻区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专家评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成立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确定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初选人员。
   
(四)报批公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评选委员会初选的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人员名单组织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表彰奖励。
   
五、表彰奖励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申报要求
    (
)呈报表:申报人员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呈报表》(一式2份,统一用A4纸打印),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中央驻区单位同意盖章后上报(见附件1)
    (
)附件材料:申报人员须附有关获奖的证书、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税部门的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证明,并按照填写《呈报表》的业绩成果次序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不按要求装订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
    (
)专项报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中央驻区单位在申报材料时须有专项报告,同时填写《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推荐人员一览表》(见附件2)
    (
)申报时间:材料申报时间截至4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作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工程、统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条件选拔。推荐过程中要认真核实材料,保证质量;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坚决不予推荐。
   
联 系 人:包晓宇
   
联系电话:04716283951(传真)
   
电子邮箱:rstzj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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