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2017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发学生证,正式取得包头师范学院学籍。入学资格复查有疑问或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㈠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㈡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㈢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㈣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
㈤艺术、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由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后,经所在学院批准可暂缓注册。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有效。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提前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专升本标准学制为二年,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三至四年。不论提前或延长学习年限毕业的各类学生学制均以标准学制计。
㈠学业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提前完成毕业要求的本、专科
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学习后,转入各专业学习。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记入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根据学校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补考或重修。
第八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是衡量学生能否获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的课程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包含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㈠课程学分绩点是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 |
绩点 |
90—100 |
4 |
85—89 |
3.7 |
82—84 |
3.3 |
78—81 |
3.0 |
75—77 |
2.7 |
72—74 |
2.3 |
68—71 |
2.0 |
64—67 |
1.5 |
60—63 |
1 |
60分以下 |
0 |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按要求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应有医院诊断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批准缓考者,可与本年级该课程的补考学生一起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
第十条 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㈠学生在课程修读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课”,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㈡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并取消补考资格。
㈢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被认定为违纪及以上情节,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交换学校修读的课程(包括转学、联合培养、出国学习、借读)学分由修读学校教务处提供,经我校相关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根据《包头师范学院国内交换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本校各学院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专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在学分数、教学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转专业时应互相承认学分。互认学分由转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重修、复修与免修
第十三条 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可以参加补考,也可以选择重修,补考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补考后的成绩按照课程大纲中要求的比例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选择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十五条 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记重修后的成绩,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复修,记最高成绩。
第十七条 课程免修参照学校关于免修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参见我校《包头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㈠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㈡未取得正式学籍的;
㈢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㈣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㈤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㈥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㈦已经转过学的学生不得转入;
㈧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二条 学生获准转学(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按照《包头师范学院课程替代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疾病、参军、创业等个人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每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时间(因患病、参军休学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㈠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㈡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㈢应征入伍(含参照入伍)的;
㈣因个人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必须休学的;
㈤根据学生个人身体、心理、学习等综合情况判断,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㈥因创业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本人不方便办理,可委托办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㈡学生休学期间,不选课、不参加课程修读,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㈢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㈣学生参军,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学籍保留时间至退役后两年。
㈤学生本人对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院长同意并签字(创业休学的需创业教育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㈡学生休学期满,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㈢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
㈣学生复学后继续原专业学习,从未修学年开始逐年修完学业。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㈠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且经学校核查不再复学的;
㈡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㈢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㈣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㈤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㈦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报告,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审核结果在校园网公示后,提请学校校长(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发文生效。
㈡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通知书。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学校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退学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并在学院留存。无法送达的采用学院公示、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视为送达。
㈢退学的学生,在文件下发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㈣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本人学籍等相关信息。
㈤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毕业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可准予提前毕业。需要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批后可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本条规定不包括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肄业证书或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对学业不满一学年者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执行。在标准学制内因学分绩点没有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达到学分绩点要求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㈠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㈡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未撤销者;
㈢未获得毕业资格者或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下(不含1.8)者;
㈣在各类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
㈤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所列出作假行为;
㈥超过规定修业年限者;
㈦ 学生没有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者。
㈧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两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上报教育部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原包师发〔2016〕79号的《包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