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勤补结合”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勤工助学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
2、负责为学生多方面联系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3、负责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安排;
4、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向所在院系进行登记,院系要对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要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选派按以下程序进行:
公布岗位→学生自愿申请→学院审核推荐→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审核、确认后向用工单位推荐→用工单位录用,签定用工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考核,由助学岗位所在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经考核,对不胜任工作或因参加勤工助学导致学习成绩下降等情形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议或要求其终止劳务协议。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院系共同负责管理,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要注重与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工作任务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包头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助困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和学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和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