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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三优”评选办法

2016年01月06日 11:1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全面发展,进一步推动我校争优创先活动的开展,促进学风、校风建设,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三优”指 :(1)三好学生;(2)优秀学生干部;(3)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优标准及比例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标准及比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二)模范地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无违纪现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勤奋学习专业知识,努力开拓知识面,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的名次居所在班级人数的10%,学习成绩优良,在学年度内获得过奖学金,无考试不及格现象,学年内所在宿舍为文明宿舍;

(五)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过本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5%。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及比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二)模范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无违纪现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担任学生干部的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包括一年);

(五)工作作风踏实,能出色完成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六)学习勤奋努力,刻苦钻研,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学年内所在宿舍为文明宿舍;

(七)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本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2%。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及比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二)模范地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大学期间的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前10%;

(五)大学期间获得过奖学金(至少一次),无考试不及格现象,学年内所在宿舍为文明宿舍;

(六)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我毕业生总数的5%。

第七条 评选必须坚持优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突破规定比例和名额。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八条 评选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

第九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二级学院级评选由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评审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校级评选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标准及比例”进行,自治区级评选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向班级或二级学院提出参评申请;

(二)班级进行民主推选;

(三)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四)二级学院公示;

(五)学生工作部审核;

(六)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评优由二级学院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院级、自治区级评优由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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