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按照正当程序予以适当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预科学生及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员,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生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以半年为期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限。
第六条 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团员违纪,党团组织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因考试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因其它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经教育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勾结校外人员或本校学生违反本规定者;
(三)对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一次违纪,触犯本规定中诸多条款者;
(五)屡教不改或因同一行为多次违纪者;
(六)策划、怂恿违纪行为、积极参与违纪行为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七)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者;
(八)在处分查处期间或在纪律处分期间,另有违纪行为者;
(九)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和提供证据者;
(十)为犯罪嫌疑人作伪证或者为当事人出具伪证者。
第九条 除考试违纪(作弊)或上述加重处分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并及时改正者;
(三)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十条 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二级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成立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等非法反动组织,骨干分子、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罢餐、串联等活动,骨干分子、组织者、 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骨干分子、组织者、 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同反动势力、非法组织有联系或泄露国家机密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编印、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报纸、刊物等,散布谣言、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国家有关机关或授权组织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骗取、勒索公私财物,冒领他人存折、汇款单、邮件单,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后消费使用等行为,违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不大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 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 团体作案,对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刻画或损坏公物、故意破坏宿舍、教室、餐厅、广场、礼堂等公共场所环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制造事端扰乱学校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挑动学生进行罢课、罢餐,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骨干分子、组织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管理人员,妨碍、拒绝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秩序者,视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违反学校学生团体有关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骨干分子、组织者、策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学生个人及团体开展开课外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擅自举办募捐,从事非法经商和传销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时,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制作发布计算机病毒,干扰网络的正常运行,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学生住宿按照学生公寓中心九)
(严禁学生在宿舍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没收违禁用品,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严禁在宿舍焚烧纸张或杂物,存放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留宿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外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赌博中有其他犯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围观且知情不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围观且资助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六)围观且对赌博者通风报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打击报复检举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激化矛盾或引发事端或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给与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策划、唆使、勾结校外人员或本校学生打架(包括打架后招引校外人员再次寻衅滋事或报复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一方动手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一方动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处分;
(3)一方动手且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互相动手,先动手者给予记过处分;致对方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对方重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动手打人的先后难以区分时,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另一方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寻衅滋事或报复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
(1)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持械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殴打教师或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故意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视情节和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处理打架事件中,不通过学校,利用钱物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三)因打架造成伤害所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损坏的公私财物等一切必要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根据过错责任程度承担,如果不按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赔偿,加重一级处分;
(十四)打架伤势轻重的判定,以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作为基础判断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喝酒滋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违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拾物不还、开具假凭证骗取保险理赔金、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以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侮辱、漫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密码偷阅他人电子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转让、涂改、伪造各种证明、证书、证件、证券、票据、成绩单,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捏造虚假事实反映问题,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声誉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助学金申请及其它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商业性娱乐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窥视、滋扰等流氓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节数(上课、实验、实习,每天按实际授课节数或规定节数计;集体活动按每天4节课计)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三)严重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曾因考试受过纪律处分,凡再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涉及到学籍管理方面的内容,按《包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处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纪事件 依据教务处提供的考试通报进行处理,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均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公寓住宿违纪事件,由公寓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核实,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纪事件;二级学院内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事件,由本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核实,保卫处配合;二级学院间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负责,相关二级学院配合调查核实;校内学生与校外学生发生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条 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保卫处、相关二级学院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负责调查核实的部门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提交的事实材料应由违纪学生签字确认。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的决定,由各二级学院向违纪学生送达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应在违纪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如无法送达本人的,二级学院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未成年学生违纪
第三十四条 对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各二级学院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向其监护人通报违纪事实,在处分决定下达后要告知处理意见。
第七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
第三十五条 处分期间,违纪学生应该主动进行自我教育,积极悔改,提高认识,每月向二级学院提交一份思想状况汇报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处分期间,班主任每个月、辅导员每三个月通过谈话、和宿舍其他同学了解等渠道和形式掌握并记录一次学生的思想和生活状况;分管领导在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要和学生做一次深入谈话,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纪学生的帮助教育及违纪学生的自我教育材料,各二级学院要妥善保管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八章 违纪解除
第三十八条 处分到期,违纪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应向学生工作部递交《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期间思想状况记录表》和违纪期间思想总结汇报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