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加强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和民族预科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勤补结合”的工作理念,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由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指导、协调勤工助学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
2、负责为学生协调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3、负责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选拔;
4、落实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负责审查校内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和考核,协同财务部门组织发放校内勤工助学酬金;
第七条 人事部门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的核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考勤、考核工作。
第九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的审查与管理,审核校外用人单位资质,与校外用人单位签署协议,并加强监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等为主,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特殊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即完成任务的岗位;
(三)特殊岗位是指业务性较强,用工时间相对集中的岗位;
第十一条 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及人员录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向人事部门提交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人事部门核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岗位→学生自愿申请→二级学院审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考察录用。
第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不得让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特殊岗位酬金按月发放;临时岗位酬金按小时计算,酬金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包头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包师字[2007]4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