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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2018年11月23日 11:38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全面发展,促进学风、校风建设,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优标准及比例

第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标准及比例:

(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违纪现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勤奋学习专业知识,努力开拓知识面,本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的名次居所在班级人数的前30%,学业成绩的名次居所在班级人数的前20%,学习成绩优良,无未获得学分课程,所在宿舍文明程度良好;

(五)“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本学院学生总数的5%。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及比例:

(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违纪现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评审期内担任学生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五)工作作风踏实,能出色完成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六)学习勤奋努力,刻苦钻研,学年内无未获得学分课程,本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50%,所在宿舍文明程度良好;

(七)“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本学院学生总数的4%。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及比例:

(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品德优秀,文明修身,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各方面全面发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团结带领广大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善于做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完成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因学生工作获得相关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者优先;

(四)大学期间的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前25%;

(五)大学期间获得过奖学金(至少一次),无未获得学分课程,所在宿舍文明程度良好;

(六)“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毕业生总数的16%。

第六条 评选必须坚持优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突破规定比例和名额;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或在全国或地区性赛事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破格参加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自治区级评选按上级有关规定在本办法基础上择优推报。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提出参评申请;

(二)班级进行民主推选、公示;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评优由本学院组织表彰和奖励;校级、自治区级评优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包师发[2005]117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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