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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016年01月06日 15:26  点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包头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包师字[2010]7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制度。遵循科学研究规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各部门、二级学院是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是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将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各部门、二级学院要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形成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科技处(研究生处)网站要开设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业绩成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的监督。

第六条  设立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设立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工作,研究部署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负责受理并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并将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呈报上级部门。

第七条  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具备以下职责:

(一)接受上级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检查;

(二)制定全校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组织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七)定期检查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在填报学术信息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

家鉴定意见、奖励证书、项目合同(协议)及其它证明材料;

(九)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等;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本校人员署名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根据学科和专业,由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不少于5人的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名单;

(二)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向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给出调查结论;

(二)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在调查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三)调查结论将在科技处(研究生处)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应保存3个月以上;

(四)当事人如对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第十条  学校依据《包头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包师字[2010]73号),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据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二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头师范学院所有师生。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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