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央、自治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公务用车改革实际,在进一步修订完善《包头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包师党办发〔2014〕26号)的基础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办公室管理的所有公务车辆,学校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公务用车使用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要通信工作。
(二)参加市级临时召集(仅限当日两小时内通知)的紧急会议、调研、接待等公务事项。
(三)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四)执行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特殊任务。
(五)学校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综合管理。日常公务用车按照先急后缓、保障重点、提前申请、尽量拼车原则进行安排。因工作需要,党政办公室可在全校范围统一调度车辆。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三统一、三定点”,即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第五条 车辆运行管理
(一)校级领导在市四区(100公里范围内)的各种用车(包括个人参加的公务活动),均由校领导自行解决用车,学校不派公车,公务活动可派驾驶员代驾。
(二)校级领导在市区外(100公里范围外)参加公务活动,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也可以由党政办公室指派司机代驾领导车辆,按实际里程报销燃油费和过路费;确需使用公车,经学校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派车,费用从领导本人管理的机动费中列支。
(三)根据学校公务用车和司机数量较少的实际情况,申请公务用车,必须提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安排公车。
(四)公务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由未具公务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五)公务用车出行要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六)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在市区内执行公务,尽量不适用商务用车。
第六条不准用公务车辆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不准用公务车辆为个人办私事。不准以用私车办公事为由将私车的各种费用以公款报销。
第七条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娱乐、洗浴、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景区景点等场所;不准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楼院小区过夜;节假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公务车辆一律入库封存或定点停放;确属需要在外停放的,需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八条 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一)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公务用车经费预算总额。公务用车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二)校级领导在市四区内因公使用公务车辆,按照5公里范围内小型轿车20元、商务车30元计费、此后每增加5公里范围上浮10元的标准实行有偿使用,由党政办公室每月将校领导有偿使用车辆情况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从领导收入中直接核拨到党政办公室车辆运行费账户。
(三)各部门因公使用公务车辆,在确保学校公务活动的前提下,市区内按上述标准执行,市区外根据实际里程单独核算,由财务处从部门交通费中核拨到党政办公室车辆运行费账户。
第九条公务车辆的购置、变更和报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制度,所有公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保险公司实行定点投保。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实行定点采购加油制度,车辆加油一律使用油卡,并执行等级制度,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的,发票的“付款单位、车辆牌号”必须为税控发票机打印。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定点维修厂家,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在定点厂家维修。出差在外车辆需要维修的,须报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就近维修。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的支出费用要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禁止公车私用,节假日和非上班时间未经批准严禁使用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统一封存。严禁私自派车、出车,严禁将公务车辆对外租借。对违反规定用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用车人承担,学校还将视情节追究用车人与派车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驾驶员每月补助电话费50元,市区内不在工作时间内出车每天补助20元,长途每天补助100元,不再报销出差补助。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爱护车辆,保持清洁,服从管理,服务周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五条禁令”,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驾驶员无故不出车、态度不端正、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负次要以上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视情节追究责任;驾驶员要对车辆的安全情况进行适时安全检查,因个人失职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审处)负责监督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包师党办发〔201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