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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2018年11月23日 09:0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学校、学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本科教学督导在深化教学改革、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开展本科教学的实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要坚持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教学改革和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及学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完成。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聘任,其基本条件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敢于发表意见,在全校教职员工中有较高威信的教授、副教授和管理专家。

第四条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由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推荐,上报学校批准,由校长颁发聘书,并向全校师生公布。学校教学督导组任命组长1名,督导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教学督导员的聘期为1年,聘期结束后可根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连续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要把师生在课堂教学中有无不当言论、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第八条教学督导组应积极深入教学第一线,对教学过程的各环节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广泛听课、召开座谈会、发放各类调查问卷、查阅各类教学文件(资料)、考场巡视等各种方式参与教学活动,及时了解教师教书育人、教学效果及学风情况。

第九条 参与学校相关的评估与检查,如学院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质量工程验收以及考试检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检查等工作。对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专业建设、师资建设、教学条件的利用与改善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参与对教学全过程的检查、监控与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在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教学与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参加学校相关教学工作会议,协同教务处开展专题研究和制定教学文件。

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待遇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和教职员工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应该虚心接受督导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认真整改。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校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有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有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长每学期初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要点制定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确定督导项目和重点;每学期末做本学期督导工作总结。计划和总结向主管教学校长提交并对全体督导员公布。听课记录及分析要定期转交至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要遵守工作职责和组织纪律,严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不应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要及时研究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高校特别是本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水平。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定期工作例会制度,反馈信息,交流经验。学校每学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向全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原则上督导组成员每周工作量不少于10课时,其中进入课堂听课不低于工作量的2/3,每学期至少听2节思政课程,认真做好听课与反馈记录。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津贴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核算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学院督导工作相应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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