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包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便于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结合学校本科教学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转专业只限一次。
二、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转入相关专业者,必须满足该专业对转专业学生课程或成绩的相应要求(具体要求由转入学院确定,教务处审核公布)。
第五条 确有专长,更适合在其它专业学习,或者因身体及其它原因(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不能适应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因身体原因需要转专业者,需要提交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六条 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且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
第七条 学习态度端正,无旷课、旷考等不良记录,但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专家组考核通过后,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相关专业学习。
第八条 属以下情况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已进入第三学年(含)以上学习的;
(四)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五)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本科生;
(六)跨大类(文、理、艺术、体)转专业的;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
(八)ISEC项目专业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必须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每年5月份,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各专业该年级学生人数、本科人才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向学校教务处上报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名额。各专业接收第一学年转专业学生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0%。
第十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向学生公布全校各专业计划名额。
第十一条 各学院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包含接受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具体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等,考核形式可包含笔试、面试等,考核组成员不得低于5人。实施细则报教务处批准后向学生公布。学院应安排专人接待学生咨询。
第十二条 拟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拟转专业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专业,并向拟接收转入的学院推荐。各学院拟同意第一学年转出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0%。
第十四条 拟转入学院依照考核办法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地点由学院自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将考核结果及拟录取名单在本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各学院将拟转入学生考核结果和相关过程性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转出和转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公布转专业名单。
第十八条 相关学院按照学校批准的转专业名单做好学生学籍档案等材料的转出及接收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及审批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名的学生逾期不再受理。
四、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该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将如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按新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教学方案的要求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保留,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的课程,经转入学院认定,可以免修,记入相应课程学分;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予以记载。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未修的专业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办理学籍变更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后,学生原所在学院应负责将所有转出本学院学生的成绩表打印、盖章,并送达转入学院。
五、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包头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包师院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