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包师院办发〔2019〕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类院校的需要,进一步激励我校教职员工进行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科研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全面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规范我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使科研成果奖励更具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要求
第二条 奖励的科研成果范围如下:
(一)科研项目奖;
(二)学术论文奖;
(三)学术著作奖;
(四)科研成果政府奖;
(五)专利及应用性科研成果奖;
(六)艺术作品奖。
第三条 凡我校在岗职工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成果第一完成人,且作者署名为包头师范学院或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地区识别码为Bao Tou 014030)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者,可申请奖励(如第一或通讯作者均为本校,只奖励一人)。SCI、SSCI、EI、CPCI-S、ISSHP、A&HCI收录的论文,以收录证明中作者、作者单位排名顺序为准。
第四条 凡成果归属权和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等有争议的不得申报本奖励。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是在奖励年度内我校在岗人员正式出版、发表、转载、收录、鉴定、获奖、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奖励科目及标准
第七条 科研项目奖
(一)纵向科研项目
我校教职工为项目第一主持人立项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来源不同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1、争取到国家级项目,按到帐经费的13%给予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包括: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其他国家级课题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争取到自治区、部级项目,按到帐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包括: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其它各部委研究项目。
3、所有科研项目奖励,不包括自筹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
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我校为依托单位,且本人为主持人,按实际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经费计算,按到帐经费3%的比例给予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学术论文奖
(一)论文奖励主要对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等高层次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相应等级的奖励。
(二)奖励的论文类刊物包括: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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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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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报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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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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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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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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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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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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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
2 《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Proceedings,ISSHP)
3《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rts and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A&HCI)
4《新华文摘》
5《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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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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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日报》理论版、学术版
2《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版
3国家一级专业学术期刊(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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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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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果要报》
2《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3《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
4《中国社会科学报》
5《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CSSCI)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共同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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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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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CSSCI )
2《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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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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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期刊、报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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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理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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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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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CIENCE》
2《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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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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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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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分为
四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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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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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EI)
2国家一级专业学术期刊(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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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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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CSSCI )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共同收录
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CSCD)
3《科学技术会议录引文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Science,CP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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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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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CSSCI )
2《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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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各类期刊的正刊,专刊论文、增刊论文、论文摘要、书评、会议综述,不予奖励。
(四)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和各种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予奖励。
(五)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依据学术影响力,划分为1、2、3、4、5五个等级。
学科
|
等级
|
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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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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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科
|
1级
|
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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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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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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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SSCI、ISSHP、A&HCI期刊上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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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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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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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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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刊理论版、学术版的理论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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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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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国家一级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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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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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成果要报》、《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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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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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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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同属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当年版期刊目录上的“双核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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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
发表在单属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当年版期刊目录上的“单核心”论文
|
0.16
|
理
科
|
1级
|
发表在《SCIENCE》、《NATURE》杂志上的论文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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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
发表在SCI一区期刊上的论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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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SCI二区期刊上的论文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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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SCI三区期刊上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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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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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SCI四区期刊上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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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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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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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EI上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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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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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国家一级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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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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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同属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当年版期刊目录上的“双核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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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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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版)期刊上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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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CPCI-S收录期刊上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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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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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单属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当年版期刊目录上的“单核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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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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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⑴被国际权威性的检索系统SCI、EI、CPCI-S、SSCI、ISSHP、A&HCI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收录证明,以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为准;
⑵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为准。
第九条 学术著作奖
学术著作奖励是指我校在职在编教师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不含教材、通俗读物、论文集等)进行的奖励。我校资助出版、再版著作不进行奖励。
学术著作依照北京大学出版学术著作划分标准为依据:
国家级A类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人民教育出版社。专著每万字奖励 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编著、译著每万字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国家级B类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法律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专著每万字奖励 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编著、译著每万字奖励250元(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十条 科研成果政府奖
(一)由我校作为完成单位报奖,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二)由我校作为完成单位报奖,获教育部(及其它部委)、自治区科技成果奖,奖励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获教育部(及其它部委)、自治区级社科成果奖,奖励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及应用性科研成果奖
(一)获得国家专利且专利权人署名为包头师范学院,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技术发明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成果,每项奖励0.5万元;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成果,每项奖励0.2万元。
(二)应用性技术成果转让、推广并产生效益后,按实际到我校财务帐户的收益额的3%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艺术作品奖(文学、艺术类突出成果奖励)
(一)文艺创作
1、在“五个一工程”评选中获奖的作品,国家级每件奖励1万元,自治区级每件奖励0.5万元。
2、在自治区艺术创作“萨日娜”奖、文学创作“索伦嘎”奖中,获奖作品每件奖励0.5万元。
(二)美术创作
1、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包括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
2、在四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
3、在三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
4、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包括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全国单项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
5、在自治区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美展、书法展、摄影展)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06万元。
(三)视听类作品
1、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音协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6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4万元。
2、在中国文联与中国音协共同主办的两年一届的金钟奖评奖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
3、在中国文化部主办的三年一届的“桃李杯”专业舞蹈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
4、在自治区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音协联合举办的大型综合专业比赛、作品评奖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1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06万元。
5、以包头师范学院名义在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影视类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在自治区广播电台、自治区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影视类作品,每项奖励0.1万元。
美术作品获奖后,院(系)须向科技处提供获奖作品的大幅图片(8寸以上)等有关成果资料2份,以备学校存档。音乐与传媒技术类作品演出结束后,院(系)须向科技处提供参加演出的影像(如在电视台播放须显示电视台台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成果资料1份,以备学校存档。
其它各专业、各学科的国家级学会、协会以及自治区级学会、协会单独组织的奖励,以及指导学生获奖,不列入本条例的奖励范围。
第四章 申报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申请者需填写《包头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并持有关申报材料、有效原件(包括成果原件、转载证明、获奖证书、专利证书、项目计划任务书和横向项目合同书及我校财务证明等)经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推荐,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统一汇总并于每年4月1日前上报科技处,受理的科研成果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全年的成果。
第十四条 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审查、登记并签署意见后报请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后对拟奖励的项目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满后,公示无异议的获奖人到科技处办理相关手续;公示出现异议的获奖人须出示有关书面可查询的佐证材料到相应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涉及科研奖励成果范围和级别认定有异议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仲裁决定,在异议消除前暂不奖励。
第十八条 凡不在本奖励范围的其它科研成果(如研究通讯以及本条例规定之外的论文、著作等)可由各院、系、部门内部酌情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同一成果同时获多级或多项奖励,按奖金最高级核定,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申报的科研成果必须属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申报者五年内不得申报奖励,合作者三年内不得申报奖励,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享受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须按年度在科技处登记、备案,不按要求进行年度成果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得申报本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团队成果获奖,只奖励负责人或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奖金根据团队成员的贡献大小自行分配,所获奖金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奖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国家一级专业学术期刊目录
人文、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