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包师院办发〔2019〕35号
第一条 为提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按下列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院长组成。学位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2人。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本学院行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任期为三年。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制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3.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7.了解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准备工作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及实习成绩等材料;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有关材料;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本学院学士学位初审和推荐工作有争议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4.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校规,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3-6年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且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上(含1.8);
3.基本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基础教育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在校期间,按照国家要求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
(二)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本校在籍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主修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且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上(含1.8)。
(三)少数民族预科毕业生授予条件
内蒙古及新疆地区少数民族预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应按照地方民族政策,分类培养、因材施教;根据本条例及相关规定经过审核达到一定毕业资格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即授予学士学位。
(四)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未撤销者;
3.未获得毕业资格者或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下(不含1.8)者(不含预科生);
4.在各类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所列出作假行为;
6.超过规定修业年限者;
7.学生没有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者;
8.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撤销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情况
在校期间,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无效,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无效。如已经发出,学校有权收回证书并予以撤销。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
(一)凡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二)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分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五)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
(六)开设辅修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辅修学位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名单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 符合授予标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自治区级学位委员会备案。对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向二级学院反馈不授予原因。
第九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包头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包师院办发〔2015〕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