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和《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社科工作办通字〔2021〕3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且项目主管单位明确规定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纳入“包干制”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依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实行“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计划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须将科研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项目任务书。
第五条 纳入“包干制”项目的科研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使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 劳务费以及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科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无预算限制。所购仪器、设备必须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验收手续,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组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七条 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使用。项目经费10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学校不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经费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管理费按5%计提。
第八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并发放,发放对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参与项目情况确定。绩效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
项目负责人负责绩效考核工作,提交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果等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评、函评等形式进行考核,最后以考核小组意见与结论作为绩效发放的依据。
提取程序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科技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依托单位(承担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包括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的审核。项目结题后,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支出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校内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并在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结余经费使用参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负面清单制度。项目经费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1.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个人承诺书
2.负面清单
附1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个人承诺书
本人(姓名) 承担 项目,项目名称: 批准号: ,在充分知悉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有关政策前提下,做如下承诺:
一、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经费支持效用;
二、经费根据科研需要据实支出,遵守学校项目经费使用报销标准和规范,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三、坚持科学精神,坚守学术规范,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校内外监督。
承诺人(签字):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附2
负面清单
第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禁止性开支。“负面清单”制度包括普遍性禁止条款和具体性禁止条款。
第二条 普遍性禁止条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具体性禁止条款
(一)违规列支设备费
(1)不得购买、试制或租赁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
(2)不得购置应属于承担单位提供的通用仪器设备,如:购买普通办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办公桌椅等办公相关设备用品。
(3)不得在项目临近结题时突击购买仪器设备。
(4)不得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
(二)违规列支业务费
(1)违规列支材料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不得以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等方式报销套取科研经费;不得恶意拆分报销材料费规避内控监管,逃避招投标。
(2)违规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提高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并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3)违规列支燃料动力费。不得列支日常办公发生的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列支非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私家车汽油费。
(4)违规列支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得列支日常办公用途的固话费、网络费、手机充值费用及邮寄费等;不得列支与本项目不相关的专利年费、版面费等;发表版面上未标注本项目资助信息,不得从项目经费列支版面费。
(5)违规列支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得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虚构会议事项,或通过提供虚假参会人员名单、伪造参会人员签字等方式报销会议费;不得报销因私或不相关业务发生的火车票、机票、住宿等费用;不得列支不合理的市内交通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
(三)违规列支劳务费
(1)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2)不得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3)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4)给利益相关人员不合理发放劳务费用,并无法提供必要性、发放标准公允性等情况说明。
(四)其他禁止性条款
(1)不得列支基建费。
(2)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科研经费,不得以虚假合作方式,擅自调整外拨科研经费。
(3)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如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等费用,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违规列支招待费。
(4)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5)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