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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2017年12月09日 11: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分级

第四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将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与教学管理及保障类。

第五条 根据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及保障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六条 教务处在收到教学事件的报告、投诉或教学督导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件后,及时启动教学事故认定程序。教务处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确定责任人,按照事故类别与等级完成认定工作。其中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后报院长办公会通过,二级教学事故提请主管校领导审定。教务处出具教学事故认定书,送达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时送达人事处。

第七条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及所在学院(部门)负有主动配合的责任,不得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人事处根据认定书出具处理决定通知书,交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责任人本人,责任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收到日期。责任人所在单位将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回并交由人事处存档。

责任人拒绝接收通知书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当邀请责任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代表(工会分会主席)到场,说明情况,在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并将通知书留在责任人所在办公室或将通知书照片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即视为通知书已送达。

无法送达责任人的,采取在责任人所在单位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既视为已送达。公告送达的同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通知书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条 对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被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并对其做如下处理:

㈠依教学事故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㈡责任人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㈢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教学改革及质量工程项目。

第十条 对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并对其做如下处理:

㈠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进、晋升职称;

㈡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教学改革及质量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对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并对其做如下处理:

㈠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进;

㈡责任人当年不得申报教学改革及质量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对造成两次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给予调整岗位,后果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者,将参照一级教学事故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未达三级教学事故的教学失误,由学院、部门及教务处予以口头或书面批评。

第十五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分材料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属部门存档,其中一级教学事故处分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教学管理部门或二级学院发生一起一级教学事故或两起二级教学事故或三起三级教学事故,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学院院长及分管教学副院长需向校长及学校教学委员会进行公开检讨,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第五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学校法律顾问和监察处负责人、学校教学督导组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校领导任主任。

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监察处),受理教学事故的申诉工作。

第十九条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

㈠送达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时要明确告知责任人如对其本人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书或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㈡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㈢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情况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通知申诉人到会申诉,经过复查,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条款正确的,维持原来的事故认定或处分决定。

2、原事故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或适用条款错误的,裁定撤销原事故认定或处分决定,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或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包师发〔2005〕56号)、《包头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包师发〔2007〕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教学事故类别与定级表

2.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

3.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附表1

教学事故类别与定级表

分类

序号

教学事故情节

等级

教学类

1

在教学活动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一级

2

侮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

一级

3

在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见习、实验和毕业论文)中全程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导致学生无法完成规定任务,在学生、实习单位或学校中造成不良影响

一级

4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践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一级

5

命题人员或与命题有关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一级

6

评卷时徇私舞弊,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或出具虚假成绩

一级

7

监考教师失职,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协助学生作弊

一级

教学管理

与保障

1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试题

一级

2

教学任务下达有误或调整不及时导致课程不能按时开出

一级

3

丢失一个班的学生试卷

一级

教学类

1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调整上课地点、并课、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含实践类课程)

二级

2

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二级

3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动、舍弃或拖延进度超过学期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二级

4

教师课堂上不进行必要的课堂管理,对学生放任自流,课堂教学纪律差

二级

5

教师在上课期间接打电话,或使用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二级

6

整个学期中未按计划布置作业或布置但不批改、不反馈

二级

7

指导教师未完成规定实习指导任务的二分之一及以上

二级

8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一周及以上

二级

9

实验指导教师未按实验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的内容

二级

10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践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二级

11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命题或命题出错,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二级

12

无故缺席监考(迟到30分钟以上者视同无故缺席)

二级

13

监考中对已发现的考试作弊或违纪现象不采取任何制止措施或故意隐瞒、开脱、知情不报

二级

14

论文指导工作不负责,所指导论文存在严重剽窃现象

二级

教学管理

与保障

1

因排课、调课、排考不当,接报后15分钟内未能妥善解决,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二级

2

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对教师、学生态度恶劣,拒办应予办理的事

二级

3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在教学事故认定、处理中弄虚做假

二级

4

私自订购教材,影响教学效果或质量

二级

5

教学单位或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学资料或占用教学场所、设施,进行商业服务性活动

二级

教学类

1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三级

2

未按要求提交教学执行计划

三级

3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作业的批改、反馈量未达1/5

三级

4

实验室条件出现问题但未能及时报告及反馈,导致实验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三级

5

指导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或对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毕业论文一检复制比达到70%,二检复制比达到35%,或复制比合格但内容出现文章结构混乱、语句不通、表述不清等现象

三级

6

监考教师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10分钟以上,或监考教师监考时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拨打、接听手机、发送信息、聊天和批改试卷等

三级

7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

三级

8

试卷评阅中出现明显错误

三级

9

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录入考试成绩或错登、漏登学生成绩

三级

10

试卷题量、难度明显不合适,致使三分之二以上学生提前一半以上时间交卷

三级

11

教师对学生的平时考核不严格,随意给出平时成绩

三级

教学管理

与保障

1

因通知失误造成教学未正常进行

三级

2

上课前10分钟,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三级

3

教学档案管理混乱,档案缺失

三级

4

审查不严格,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三级

5

错订或漏订教材,开课两周后教材仍未到位

三级

6

上课时间内校园里有噪音,有关责任单位未能有效制止而干扰教学

三级

7

非设备因素造成上下课未准时打铃,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三级

8

由于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

三级

9

校内停水停电(除突发事件),未事先通知到学院,造成上课、实验中断

三级

10

桌椅非正常缺失,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三级

附表2

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

编号:

事故编号

发生

时间

责任人

姓名

责任人

单位

发现渠道

发现

时间

报告人

姓名

报告人

联系方式

接待人

事故

主要

情节

报告人:

年 月 日

教务处

认定意见

依据《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包师发】xxx号文件中 级第 条教学事故情节,教务处认定:

学院(部门)教师 级教学事故。

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教学

委员会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院长

办公会意见

包头师范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注:1.一级教学事故提请学校教学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后报院长办公会通过;二级教学事故报主管校领导审定。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属部门存档。

附表3

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存根 编号

责任人姓名

所在单位

处理决定文号

处理决定编号

人事处经办人

责任人单位

接收人

接收任务日期

注:此存根由人事处留存。

人事处公章

……………………………………………………………………………………………………………

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编号

责任人姓名

处理决定文号

处理依据文号

责任人单位

送达人

责任人单位

见证人

处理决定

处理事实

责任人签字

送达日期

备 注

告知:责任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注:1、此通知书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责任人,履行送达手续。

2、责任人拒绝在处理决定通知书上签字或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时,应邀请工会分会主席

到场并签字,同时在处理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人事处公章

………………………………………………………………………………………………………………

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 编号

责任人姓名

处理决定文号

处理依据文号

处理事由

处理决定

责任人单位

送达人

责任人单位

见证人

责任人签字

送达日期

备 注

注:1、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责任人后,送达回执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返还人事处存档;

2、通过网上公告送达的,应将公示日期、内容及网站照片附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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